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说因果关系太远,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
对刑法因果关系和事实因果关系的区别,早有学者提出,如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先验范畴的因果律不同,与自然科学的必然性因果法则不同犯罪论条件说,而与历史学的个别因果关系的因果意义是。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2]。此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
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奉行“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判断思路,如果以此为判断方法,就可以使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大简化,只不过必须明。因果关系问题可谓是刑法总论中的一个恒古而常新的话题,关于其判断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层次原因说、客观归责理论等各家学说观点纷呈。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必然因果关系,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假定消除条件说之所以能够获得多数人的支持,主要是由于其符合纯粹形式的品格。依照这种公式,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结果原因的时候,不带有任何价值评价因素。正如日本。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果关系的条件说,一个只。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事实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的几种学说一、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只要能从自然的、科学的或者社会生活经验法则上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则应直接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刑法。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从常理常情和普通人容易接受的角度入手犯罪因果关系原因说,将一些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导致结果出现的条件作为原因展开论述。如果我们将因果关系的三种学说应用到刑法和刑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