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有哪些特点 导读:特点: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二是行为方式的选择。三是既有行为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刑法中确定有这些拟制规定,这就是变通性的规定,也是绿色通道。另外,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这个有些重要。这个罪名带顿号的,叫选择性罪名。例子选择性罪名是一罪还是数罪,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
太多了,粗略统计有169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等。因此,将一百四十条与本节其他八条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去研究,前者是单一罪名、后者是选择性罪名(生产。
刑法理论通说过于宽泛地确定了选择性罪名的范围,同时坚持认为对选择性罪名一律不能并罚,结果导致罪刑不相适应。选择性罪名不并罚,其实是为了避免针对同一对象相。选择性罪名是相对 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刑法中选择性罪名如何适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
本文从选择性罪名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选择性罪名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与此同时对我国新刑法中所规定的选择性罪名作了全面的检索并就其完善之处提出了自己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药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罪名上在实务中我们要注意:(一)在同一个案件中,这种选择性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中有哪些罪名,也不。
刑法第125条是我国刑法中最长的一个选择性罪名,全称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所谓选择性罪名的意思就是,可以拆开用。对于选择犯的量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基本共识,选择犯是性质相同又属于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的犯罪,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同种数罪(选择犯是否属于同种数罪有争议),基于同质之罪。
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刑法分则中选择性罪名太多,不能一一详述,以下要类举例说明。选择性罪名是相对 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选择性罪名的量刑,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
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选择性罪名不属于吸收犯的范畴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选择性罪名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关于选择性罪名是否属于吸收犯的问题,下面由。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更不能因为某种理论学说或者。